(上海市)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4/12/20 颁布日期: 2004/12/20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4/12/20
颁布日期: 2004/12/20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市容环卫 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沪府[2004]2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容环卫管理机制,明确市、区(县)职责,深化市容环卫体制改革,现将《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   2、市、区(县)原有职能、事权下放内容及调整后的职能说明                            市市容环卫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关于对市容环卫管理事权下放的原则要求,现就涉及事权下放的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等事项,经研究明确具体的事权下放,事项及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重新划分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现提出如下意见如下:   一、市的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上海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管理、公厕布局等管理的等专业规划,协调、指导区(县)编制区域专业规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组织编制上海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处置、水域保洁、船舶废弃物收运、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等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区(县)编制区域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3、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作业服务的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并对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环卫企业作业服务规范,设备产品目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协调。   4、负责研究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下的机制的环卫提供的及相关配套政策,并对市场运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负责.组织环卫科技、管理项目的研究,推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新装备的运用。负责对进入本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运用的管理。   6、负责对静安、黄浦、卢湾、徐汇等四个区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安排。协调平衡11个中心城区(不含浦东新区)生活固体废弃物运输、处置的成本差异。负责政策调节协调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7、负责市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水域 │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范围│  船舶废弃物  │ 水面保洁范围 ┃ ┃   │          │ 收集、运输范围 │        ┃ ┠───┼──────────┼─────────┼────────┨ ┃黄浦江│徐浦大桥(关港仓库港 │徐浦大桥(关港仓库 │徐浦大桥杨浦大桥┃ ┃   │池南端)       │港池南端)     │        ┃ ┃   │--吴淞口      │--吴淞口     │        ┃ ┠───┼──────────┼─────────┼────────┨ ┃苏州河│长宁西界(华漕)   │长宁西界(华漕)  │长宁西界(华漕) ┃ ┃   │--东港口      │--东港口     │--东港口    ┃ ┠───┼──────────┼─────────┼────────┨ ┃长江口│浏河口市界大治河口 │浏河口市界大治河口│     /   ┃ ┗━━━┷━━━━━━━━━━┷━━━━━━━━━┷━━━━━━━━┛   负责市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直接监管,组织市管水面保洁、船舶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政府采购等市场供给管理。直接处理市管水域内的投诉举报等。   8、负责城市保洁、生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特许经营权、企业资质管理的实施,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交易市场。统一制定环卫作业服务格式合同格式,统一印制管理对建筑垃圾、船舶生活废弃物等统一印制运输处置凭证、单据的管理。   9、负责协调解决区际之间的重大环卫业务问题,涉及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负责组织全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管理的信息工作,汇总、统计数据和分析工作。(此些具体事务性工作宜逐步转入协会等中介组织)   二、区(县)的管理职责   1、根据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本辖区社会经济等情况,负责编制区域环境卫生(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布局)管理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辖区内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处置(渣土、泥浆)、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管理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固体废弃物、生活及有关特殊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静安、黄浦、卢湾、徐汇等四个区生活固体废弃物末端处置由市市容环卫局安排),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具体措施的落实,实现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4、负责辖区内域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包括审核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和泥浆建筑垃圾处置及批排放计划、核发处置证。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临时储运中转、受纳等处置场地。   5、除市管水域河道外,负责辖区内河道的市容环卫管理(除市管水域河道外),负责组织水面保洁、船舶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   6、负责辖区内道路、小区上的公共设施、建(构)筑物、车辆容貌的市容环卫治理,负责组织道路保洁、协调社区保洁。   7、按照建立统一的作业服务交易市场的要求,负责辖区域内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作业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管。负责配合对开展辖区内从事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资质的初审审批,从事渣土运输处置企业、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企业的备案。   8、负责辖区内对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城市保洁、水域保洁、公厕、船舶废弃物收运等作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市民投诉的受理、解决。   9、负责辖区内重要活动的市容环卫保障以工作及,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0、按市市容环卫统计规范,负责辖区内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水域市容环卫、城市保洁、车辆清洗、公厕管理等基础材料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11、负责辖区内道路、小区、公共设施、建(构)筑物、车辆容貌的市容环卫治理,负责组织道路保洁。 附件2: 市、区(县)原有职能、事权下放内容及调整后的职能说明   一、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   1、市、区(县)共同负责生活固体废弃物源头分类收集和减量的具体推进工作。   市:负责协调。   下放到区(县):负责制定源头减量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2、市负责的生活固体废弃物和粪便的长途运输。   下放到区(县):负责收集和运输管理。   3、市负责的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下放到区(县):按照市统一规划和标准,负责建设所需的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设施,并对运行进行监管。   由于静安、黄浦、卢湾、徐汇四个中心城区的特殊性,不可能建设固体废弃物终端处置设施,生活固体废弃物要送至其他区域的终端处置场所,四个区的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由市帮助协调。   二、水域管理   原由市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水面保洁、船舶生活固体废弃物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置。   市:明确市管水域由市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水面保洁、船舶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下放到区(县):除市管水域外,负责辖区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水面保洁、船舶生活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2、制订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市:全市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   下放到区(县):编制区域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处置计划职能。   3、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处置证。   市: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规范和标准。   下放到区(县):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4、监督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市: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   5、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的回填。   下放到区(县)。   6、管理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下放到区(县)。   7、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市:统一印制管理凭证、单据及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合同文本等。   四、车辆清洗管理   1、市负责全市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   市:制定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下放到区(县):负责本区域内机动车清洗企业的备案。   2、市负责全市机动车清洗企业的管理。   市:负责全市机动车清洗企业检查、监督。   下放到区(县):负责对本区域内机动车清洗企业的管理,日常检查、考核及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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