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渣土管理有关行政事权下放的通告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5/01/04 | 颁布日期: | 2005/01/04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5/01/04 | 
              
              	| 颁布日期: | 2005/01/04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渣土管理有关行政事权下放的通告
  根据沪容环发[2004]271号文“关于下发《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精神,自2005年1月4日起,由原上海市渣土管理处第三管理所受理的“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及市重大工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回填登记、渣土(泥浆)水运中转等行政事项”,现下放到各所在辖区内的渣土管理部门接受办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