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点专项整治执法活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12/02 |
颁布日期: |
2005/12/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12/02 |
颁布日期: |
2005/12/02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
废旧金属收购点专项整治执法活动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5]23号)
各区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府第52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工作,现对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开展流动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贯彻落实市政府《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开展流动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整治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应履行的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经委等有关部门,在12月上旬完成本辖区内流动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排查,以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铁路沿线、建筑工地的周边道路为重点,摸清流动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基本情况。
三、组织专项整治,取缔流动无照收购点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流动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时空分布情况,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12月到明年1月集中组织专项整治,根据市政府52号令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行政处罚;对流动无照收购点收购废旧窨井盖、树穴盖板、消火栓等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或涉及偷盗、销赃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有固定场所的无照收购点收购废旧金属违法行为,要移送工商部门。同时,要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工作,对有照收购点擅自占用道路、绿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良好市容环境。
四、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集中整治以后,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依靠街道(镇)政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废旧金属流动无照收购点的监控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常态管理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非法收购行为回潮。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在明年1月20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结,将整治工作的效果、做法、经验、不足之处和建议报局执法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