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总工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9/07/28 | 颁布日期: | 2009/07/28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总工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9/07/28 | 
              
              	| 颁布日期: | 2009/07/28 |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9〕16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日前,全国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建立和完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出明确要求,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各级工会要按照《指导意见》,认真研究部署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尚未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应抓紧选择1~2个行业进行试点,已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进一步规范提高。要主动向党政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行政)的重视和支持,着力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参与,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和履约率。要注重典型经验的培育总结,加大宣传力度,为进一步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学习贯彻《指导意见》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