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0/12/02 | 颁布日期: | 2010/12/02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0/12/02 | 
              
              	| 颁布日期: | 2010/12/02 |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2010年4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