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
颁布机构: |
公安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6/02/07 |
颁布日期: |
1996/02/07 |
颁布机构: |
公安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6/02/07 |
颁布日期: |
1996/02/07 |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下发《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公消[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加快规范的制订、修订步伐,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2月7日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制定本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根据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及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汇总并提出规范五年制订、修订规划及年度制订、修订计划;
二、参与审查有关部委制订、修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情况;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规范主(参)编单位的参编人员,向有关单位下达制订、修订任务,并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主持召开规范编制组成立会议;协调解决规范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编制组各阶段工作;
六、主持召开规范送审稿审查会;审核规范报批稿,上报国家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规范批准发布后,责成规范管理单位,按照由熟悉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由管理单位主管技术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原则组成规范管理组,加强对规范管理组的管理工作;
八、对现行的规范,每年向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局部修订征求意见函,指导规范管理组完成局部修订任务;主持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审查会;
九、组织宣传、贯彻已发布的规范;
十、受理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对执行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十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现行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规范修订意见;
十二、向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诉讼案中涉及执行规范的问题。
第三条 规范管理单位要经常检查督促规范管理组工作;规范管理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范条文本身规定的范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规范解释函应经规范管理组长审签,盖管理组和管理单位章后函复,并应同时抄报公安部消防局和有关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凡对建筑消防工程中遇到的规范解释问题,提出意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核。回函只对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建筑设计单位;
二、负责规范的技术档案工作;
三、调查、了解、研究规范的实施情况;收集、研究国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
四、对于符合《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第三条的问题,提出局部修订工作计划,每年八月底前上报公安部消防局,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后,负责局部修订工作;
五、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规范管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及管理经费预算报告一式叁份上报公安部消防局。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与公安部消防局和规范管理组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反馈主渠道作用,及时收集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八月底前集中向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对规范的修订意见和编制新规范的建议;
二、在规范实施的监督过程中,遇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国家标准执行;遇有国家标准之间不一致时,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安部消防局;
三、在规范实施的监督过程中,遇有现行规范和有关的设计规范尚未包括的新技术、新成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解决并报公安部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