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2005/06/01 颁布日期: 2005/05/20
颁布机构: 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2005/06/01
颁布日期: 2005/05/20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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