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 生效日期: | 2005/06/01 | 颁布日期: | 2005/05/20 |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 生效日期: | 2005/06/01 | 
              
              	| 颁布日期: | 2005/05/20 |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