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于1995年4月24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