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林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3/12/11 颁布日期: 1993/12/11
颁布机构: 林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3/12/11
颁布日期: 1993/12/11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 林护字〔1993〕74号)   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地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动物园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之间进行调剂交流时,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收费,不包括出国展览国外个人或组织为保护中国野生动物而捐赠的捐款,出国展览所得捐款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捐款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捐款性质的确认按与国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报林业部审核,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三、除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准于减免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凡违反“办法”,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应另按日追缴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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