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1/03/20 颁布日期: 1991/03/20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1/03/20
颁布日期: 1991/03/20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1991年3月26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标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定、修订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审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亦应参照使用。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审查标准内容: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   (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   (三)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四)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职责  第五条 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审查日程;   (二)组织讨论、评议、及时归纳意见;   (三)组织技术协调;   (四)组织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六条 起草人职责   (一)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和依据;   (二)负责解释和处理代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   (三)协助主持人技术协调;   (四)根据汇总意见修改送审稿,提出批报稿。  第七条 代表职责   (一)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技术协调;   (三)讨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四章 审查任务  第八条 审查组织   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会章程》组织进行。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组织审查时,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审查形式 审查主要分为函审、会审两种形式。   涉及面小意见分歧不大的送审稿宜进行函审。   对标准技术、经济意见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送审稿宜进行会审。  第十条 审查申请   为使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工作不够充分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提出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前组织预审。   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主要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完成送审稿后,即可提出《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附件一)。   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填完前四项内容)(附件五);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起草单位“审查申请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   (一)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二)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主要技术问题是否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是否基本一致。   初审通过后,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五项内容,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发寄审查通知。   初审未通过,将有关资料退还给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函审   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前将函审通知和下列资料提交给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函审单(附件三);   (五)其他有关材料。   若函审结果占发寄函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函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函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定。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填写函审结论(附件四)。  第十三条 会审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于会审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并附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其他有关材料。   会审议程一般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要求。起草单位介绍编制情况和依据,代表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协商、起草单位对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主持人及时协调归纳审查意见,通过结论和纪要。   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允许代表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重大的实质性否定意见应有充分论据和数据。   一般情况下不采取投票办法,如需投票时,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会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会议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函审或会审通过后,由组织审查部门主持人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六项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和结论,整理报批稿草案,提交组织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抄报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工机械产品标准审查组。 第五章 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在实质性分歧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妥善处理后,通过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应有下列内容:   (一)综合技术评价;   (二)采用标准程度和水平;   (三)实质性分歧意见的处理意见;   (四)贯彻措施建议(含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建议,废止现行标准建议、组织实施技术措施等);   (五)结论。  第十七条 以编制标准质量及实质性问题解决程度,一般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或局部内容(或文字)经编辑性修改后通过,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对个别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查。   (三)未通过,对一些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后,进行第二次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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