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下放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商务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01 |
颁布日期: |
2008/02/29 |
颁布机构: |
商务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01 |
颁布日期: |
2008/02/29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的通知
(商产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商务部负责23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授权,2005年底,商务部已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敏感度相对较低的5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直接审批工作。经2年的时间证明,运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便企业申办进出口许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务部将进一步下放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三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包括内、外资)。具体如下:
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哌啶进出口的许可工作,发放批复单,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凭批复单在地方发证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三氯甲烷、乙醚、哌啶出口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工作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