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89/04/29 颁布日期: 1989/04/29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89/04/29
颁布日期: 1989/04/29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29日 国海管(89)409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海洋局、海洋管理处、海岸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国家海洋局召开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座谈会”。四个月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会议的要求,积极开展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已完成了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区论证报告。为了适应我国海洋开发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问题的协调意见》规定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海洋管理部门的职责。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勘察、论证、选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国空海洋局海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所在地方的建区和管理工作。   二、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由当地海洋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汇总、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审批。非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与海洋局联合审批。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区的目的、意义、位置、范围、保护对象和政府、专家、群众的意见以及建区基本条件等。报告正文控制在2000年以内,同时附建区调查报告和技术论证材料。   四、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以地方为主,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凡具有特殊意义和重大影响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海洋局直接参与管理。   五、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按国海管(89)013号文转发的“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请抓紧将今年内建立的国家级和非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报告尽早报送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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