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7/03/14 |
颁布日期: |
1997/03/14 |
颁布机构: |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7/03/14 |
颁布日期: |
1997/03/14 |
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
(水政资[1997]83号 1997年3月14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均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取水许可管理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授权的流域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提出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授权的流域机构书面审查意见。
三、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年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审查同意的取水量额度;如需续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四、有关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具体事项,应遵照《办法》和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执行,有关部门不得借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机变相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