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0/07/28 颁布日期: 1990/07/28
颁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0/07/28
颁布日期: 1990/07/28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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