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7/21 |
颁布日期: |
2005/07/21 |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7/21 |
颁布日期: |
2005/07/21 |
环函〔2005〕289 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
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控制全国四氯化碳(以下简称“CTC”)生产、使
用及销售,现就实施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CTC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生产配额许可
证当年有效,各企业年度生产配额自每年1 月1 日起计算。配额许可证不得转让。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国家各年度CTC 生产配额总量和各企业的CTC 生产配额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以下资格的CTC 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生产配额许可
证:
1、2003 年4 月7 日前已投产的CTC 化工生产企业;
2、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副产CTC 的生产企业。
(四)2005 年度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必须填报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一附录1),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基准年2001
年度企业CTC 产量、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2005 年度国家CTC 生产配额总量核发企业2005 年度CTC 生产
配额许可证。
(五)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CTC 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企业上年度配额许可证执行
情况,在各年度3 月底之前确定并核发该年度各企业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通报核发结果。
(六)CTC 生产配额的交易:
1、进行CTC 生产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且用于交易的CTC 生
产配额应是当年尚未使用的配额。
2、进行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必须报送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CTC 生产企业交易CTC 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变更后的CTC 生产配额进行生产。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调配企业不能有效使用、且未进行交易的CTC 配额量。
(七)持有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必须按生产配额执行情
况报表(附件一附录2)和销售明细报表(附件一附录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 天内向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CTC 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并抄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必须保存前三年与CTC 生产有关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
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
灌装记录等,并接受国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九)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生产、违章交易CTC 生产配额的
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减少其下年度生产配额量,直至停发其生产配额许可证,并
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凡企业无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而生产或副产CTC 的均属非法生产,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二、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使用CTC 的企业必须持有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企业年度CTC
使用量自每年1 月1 日起计算。
(二)所有使用CTC 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获得使用配额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一个月内,除已获得2005 年度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其他CTC 使用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
报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附录1),申请2005 年度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以后各年度,申请
企业在每年10 月底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下年度CTC 使用配额许可
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年度CTC 使用配额总量,并参考企
业2002 至2004 年度CTC 平均使用量,审查、核定并发放企业2005 年度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
(四)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每年的12 月底之前对各企业当年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执行
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CTC 年度使用配额总量和CTC 使用淘汰进展情况,以及各企业使用配额量的
申请情况核发下年度各企业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
(五)持有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CTC 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只允许向持有CTC 销
售许可证的企业采购CTC。
(六)CTC 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必须按CTC 使用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二附录2)及CTC 采购明细
报表(附件二附录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 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CTC 的生
产及采购情况。
(七)CTC 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应保存近三年有关CTC 使用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
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记录等,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使用、违规采购和使用CTC 的CTC
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追究企业违反配额制度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同时减少其下年度使用配额,直至停发其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CTC 销售登记管理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内所有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和已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销售CTC 的经销
商。
(二)所有拥有当年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自动具有该年度在国内销售CTC 的资格。
(三)只有拥有当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放的CTC 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方可在国内销售CTC。CTC
销售登记证每年发放一次,当年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销售CTC 的经销商由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推荐,并按“CTC
销售登记申请表”(附件三附录1)的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 销售登记证。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CTC 销售登记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向
合格企业发放CTC 销售登记证。
(六)以后各年度的12 月31 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完成对各CTC 销售商当年CTC 销售和数据送
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经销商提交的“CTC 销售登记申请表”(附件三附录1)发放下一年度的CTC 销售登
记证。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各年度向CTC 生产和使用企业公布已登记认可的CTC 经销商。
(八)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只能在生产配额的范围内向持有当年CTC 使用许可证和当年CTC 销售
登记证的经销商销售CTC。
(九)持有当年CTC 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只能向持有当年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的CTC 生产企业购买
CTC、只能向持有当年CTC 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销售CTC。
(十)所有CTC 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企业CTC 销售情况。
(十一)所有持有CTC 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按照CTC 销售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三附录2)和CTC
采购和销售明细报表(附件三附录3、4)的要求,在前三季度结束后的15 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
各季度中各月CTC 的采购和销售情况;第四季度每月结束后的15 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各月CTC
的采购和销售情况。
(十二)所有持有CTC 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保存最近三年有关CTC 的采购和销售原始记录以及
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三)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的CTC 经销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书面
通知各CTC 生产和使用企业,停止向该经销商供应和采购CTC。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对所有已登记的CTC 生产、使用和销售执行情况和报送的数据进行不定
期检查,CTC 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附件:
1.CTC 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表格
2.CTC 使用配额许可证管理表格
3.CTC 销售登记管理表格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