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6 颁布日期: 2008/05/26
颁布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6
颁布日期: 2008/05/26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8〕15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促进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节约集约用地,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现就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核准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二、申请程序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核准工作。各部门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直接向国管局提出申请;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由各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国管局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为存量土地的,根据类型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项目投资由国管局负责安排的,在项目申请时一并提出。   2.项目投资不由国管局负责安排的,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提出申请;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本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提出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为新增用地的,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确定项目选址后,提出备案核准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类型等。其中,利用存量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详细说明土地利用现状(附详细房地平面图)和权属情况(是否为共用宗地或存在纠纷)。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利用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等权属证件;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用地协议等文件。   (三)建设项目前期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已经国管局备案的本部门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四、核准事项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情况与实际是否一致,有无争议;   (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划拨;   (五)利用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范围;   (六)其他必要条件。   五、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逾期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经核准后,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核准是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建设的必备条件,未取得用地核准文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建设等手续。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管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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