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4/08/19 | 颁布日期: | 2004/08/19 | 
            
          
         
        
          
            
              
                |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4/08/19 | 
              
              	| 颁布日期: | 2004/08/1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
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满足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规》)的规定,我局拟于2004年10月在北京开展全国特种设备(含承压类、机电类)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报名:
  为顺利实施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因受考核条件及时间等因素限制,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并选送不超过4名人员。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辽宁等6个省(直辖市)可增加2名人员。选送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相关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至少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中任意2项或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2项资格,并在申报时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自己的业务主项(主要考核项)在申请表中予以明确,以便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
  (二)申报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申报人员应从事检验(所申请项)工作7年以上,且同时具备论著发表、科技成果、技术攻关、重要问题处理4方面条件(每方面只需满足其中一项):
  1.论著发表
  (1)在省级以上涉及本行业的重要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著作(主要编著者、正式出版物)1部以上;
  (3)参加起草本行业省级以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起草人)1部以上。
  2.科技成果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1项以上,并为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主持或参与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有关科技部门验收合格;
  (3)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或原劳动保护专项技措项目1项以上,并为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以合同书为准)。
  3.技术攻关
  近7年曾解决过(所申请项)重大特种设备关键性、有难点的复杂技术难题,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4.重要问题处理
  近7年曾主持过(所申请项)典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包括方案编制、检验实施、关键技术问题处理、检验案例编写、报告审核(批准)、检验技术分析(包括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
  申报人员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要求见附件1、2、3。
  三、报名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要求负责组织遴选和推荐报考人员,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将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将通过复审人员的情况和论文以互联网或其它方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未有异议者准许参加考核。
  请各地务必于2004年9月10日前将申报人员资料寄至全国考委会秘书处。
  四、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将充分展示申请者的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综合能力素质,并由7名考评人员(6名高级检验师、1名安全监察员),采用口试答辩的方式对其技术、能力、综合素质及论文水平进行验证和考评(时间约1小时)。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全国考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联系,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永
  电话:010-84275588转8098
  传真:010-8427356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A517房间邮编:100013
  电子信箱:peiyong@cabpvi.org
  附件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申请表(略)
  2.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申报资料目录
  3.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申报人员论文内容、格式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2: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申报资料目录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申报人员请按下列内容提交资料:
  一、已填写并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的《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所持检验师资格证书(及胸卡)复印件
  六、申报条件中“论著发表”部分的见证件
  七、申报条件中“科技成果”部分的见证件
  八、申报条件中“技术攻关”部分的见证件
  九、申报条件中“重要问题处理”部分的见证件
  十、专业技术论文一篇(附电子文本)
  附件3: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试点)
申报人员论文内容、格式要求
  一、论文的内容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论文应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科学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阐述,论文内容应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科学发展起推动作用的、经过分析-归纳-验证的、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陈述;
  (二)论文应有独到的论点、具有特色的论据和合乎逻辑的论证;
  (三)论文类别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经验总结、检验技术或检验方法研究专题报告、检测仪器或工具发明的科研成果论述、检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综述等;
  (四)论文应结构严谨、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表述方式以议论和说明为主。
  二、论文写作的具体要求
  (一)标题应确切恰当
  标题应尽可能简短,既能概括全篇内容,又能引人注目。
  (二)选题应有特色
  选题时应注意问题的具体性、典型性和针对性,应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论点应正确鲜明
  论点正确是指作者的观点合理,符合理论和实际,经得起推敲和检验。论点鲜明是指作者态度明朗,不模棱两可。
  (四)论据应确凿充分
  论据应围绕主题,选择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典型、充分,使论点与论据能相互结合、统一。
  (五)论证逻辑应严密
  论文应以逻辑推理的形式用论据来证明论点,应具体分析,运用材料就事论理,抓住事物的本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问题。逻辑严密主要体现在论证方法上,一般为归纳法和演绎法。
  (六)论文结构应严谨,重点突出
  论文结构应合理,前后连贯,主次分明,周密严谨,使读者能完整地理解文章的内容。
  (七)语言应准确、朴实、生动,图文并茂
  语言准确主要是指用词准确,概念明确;语句简捷,表述恰当,叙述的事实可信;句子联接合乎逻辑,推理清楚。语言朴实是指言之有物,不讲空话;言之有序,条理清楚。语言生动是指论文阐述道理生动活泼,以求更具有说服力量。图文并茂是指文字和图、像、表、式能融会贯通,揉为一体,不脱节。
  (八)体例规范
  1.篇幅及字体:全文要求3000~5000字;文字一律采用中文简体,标题采用三号宋体字加黑,小标题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加黑,正文采用四号宋体字;用A4纸打印。
  2.论文标题及小标题:应居中、美观、简明、醒目;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若小标题后接排正文,其后可空一格;文内小标题前后标志方法应统一。
  3.章节及层次:应合理设置,前后统一。层次较多时,各层序码应清晰标注。第一级采用一、二、三等,第二级采用(一)、(二)、(三)等,第三级采用1、2、3等,第四级采用(1)、(2)、(3)等,第五级采用①、②、③等。
  4.作者及其工作单位:应写在论文标题之下、正文之上。
  5.内容摘要:包括从事此项工作的目的,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过程,取得的成果和发现的特点、结论及其价值和意义。一般不超过200字,置于作者署名之下、文章开头之前的上方居中处。
  6.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一律用符号表示,不采用中文名称。
  7.名词术语:全篇论文中指同一事物的名词术语应前后一致。
  8.公式:位置居中,其后不加标点,也不写计量单位,若对公式编号,将编号加圆括号后,写在公式右侧行末。
  9.插图:用黑色墨水描绘或用计算机绘制,制图应执行国家标准。
  10.参考文献格式:作者、书名(期刊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期号)等。
  11.引用标准(规范)格式:标准(规范)编号、年号、标准(规范)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