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日趋多样化的环境风险

时间:2018-09-04 16:26:01 浏览:1337

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李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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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起,生态环境部对“2+26”城市、汾渭平原11个城市总体安排200个左右的督查组,开展新一轮段环保督查,此次强化督查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主要工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治理情况,工业炉窑整治情况,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情况,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运输结构及方式调整情况,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扬尘综合治理情况,秸秆禁烧管控情况,错峰生产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等。

环保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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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轮又一轮的环保督察风暴,企业如何规避环境风险将成为环境管理的重点,稍有不慎将面临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下面先了解一下企业环境管理关注点及适应法律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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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手续是否办齐、环保“三同时”验收是否通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2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


3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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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是否定期进行演练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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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并保留转移联单,危废储存场所是否粘贴标识、标签且分类贮存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环境污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是否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是否报送环境统计信息,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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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环保管理制度,并由公司管理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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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阻碍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建议制定《执法人员及车辆进厂管理规定》配合环保督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如何应对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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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形成系统性的管理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或管理技术,对因企业活动而可能导致的环境破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以达到环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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