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物监管关注点该放在哪里才合适?

时间:2018-01-09 09:29:04 浏览:725

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李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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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但值得注意的是"按日计罚"再狠,总归是一种以经济为主的行政处罚。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不能光算经济账,尤其在"违法排污"和"接受处罚或停产"之间,还存在更加隐蔽的违法排污选择可能。事实上,2013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鉴于“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企业为规避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导致的处罚风险,需采取措施进行生产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监管,例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制定监测计划,监测方式可由企业自行监测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相结合的方式,监测频次根据所监控污染物的性质,采取年度、季度及月度监测。


那么,在进行污染物监测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1)废水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废水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废气

大气污染物需注意采样位置与采样点,《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07(5.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中提出了以下要求。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上述要求选取。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图1)。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3)噪声

测量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测量方法)中测量条件及测点位置的要求。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规定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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