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因此,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必须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以下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非常容易触碰的几个风险点,务必警惕!
提示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职业病防治法》历经4次修订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虽然不再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前提条件必须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选择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同时,还要查看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是否具有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选择未经备案的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其体检结果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合法依据,同时用人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若因此导致劳动者健康权益受损,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停产整顿、关闭等处罚。
提示二:职业健康检查和普通健康体检有区别 。
1. 对象不同。普通健康体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必须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2. 目的不同。普通健康体检是为了发现疾病而实施的健康检查,而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了解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更侧重于职业性损害的一二级预防。
若用人单位混淆两类体检,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仅进行普通健康体检,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普通体检结果无法作为职业病诊断、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法依据,若因未开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未被及时发现,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同时可能面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因未通过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出职业禁忌证,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将被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关闭。
提示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未检查,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如发现劳动者对特定的职业或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禁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该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新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将承担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将被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此类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为常见,已有企业因此被处以高额罚款。
未按要求覆盖全部需进行岗前检查的人员(如新录用、转岗、拟从事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视为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其相关体检记录无法作为合法的职业健康监护依据。
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禁忌,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将被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样面临停止作业、关闭的处罚,若因此导致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未承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或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劳动者参加检查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影响其职业病防治信用评价,面临进一步监管处罚。
提示四:科学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早发现,早调离。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既有强制性内容,也有推荐性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对长期从事接触规定的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的目标疾病、体检内容和健康检查周期,定期科学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沟通,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以及劳动者暴露的时长和工种,合理安排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劳动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和罹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若违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未落实“早发现,早调离”要求,同样需承担严厉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对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严格落实GBZ 188规定的目标疾病、体检内容和检查周期,擅自删减强制性检查项目、缩短检查周期,或未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此类行为视为未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主体责任,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查处的违规情形之一。
对在岗期间推荐性检查项目,未主动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沟通,未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劳动者暴露时长及工种合理安排检查,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未被及时发现的,一旦引发职业病或健康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将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且相关行为将纳入企业职业病防治信用评价,影响企业合规经营。
对体检中发现劳动者存在与所从事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职业禁忌,未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将被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若因此导致劳动者健康损害加重、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弄虚作假(如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篡改检查数据),或未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若因此影响职业病诊断、鉴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面临进一步的监管处罚。
提示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对体检活动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重点查看有无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和其他疾病的人员,如有上述情况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现有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需要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
发现有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时,需要及时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进行调岗;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的重新上岗前如接触不同的危害因素,需重新进行岗前体检。
提示六:职业禁忌劳动者调岗是强制性调岗。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的调岗,无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只要发现有职业禁忌,必须强制性调离。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比从事同样职业危害工作的其他劳动者更易罹患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就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从而导致职业病职业的发生,增加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责任,如伤残等级上升,及加重人身损失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职业病事件时,要尽可能合理安排,既要稳定劳动者的情绪,让劳动者充分感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怀,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实际利益,不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大的风险。
来源: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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