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 | 企业常见合规风险及合规建设指南

时间:2025-05-20 11:21:53 浏览:12


知识产权领域篇包括主要合规风险、合规建设指引、相关法律规定、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宝贵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会严重侵害权利人的无形财产,破坏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损害良好的营商环境,影响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一方面,被侵权企业投入的高昂研发成本,为培育市场、建立商誉投入的漫长时间成本,都会因侵权行为而付诸东流;另一方面,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可能会陷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的困境,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为着力点,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企业完善自身制度机制,实现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针对实践中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较为突出的情况,我们主要以此为例提示法律风险。

主要合规风险

实践中,涉企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于香烟、白酒、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侵权行为存在多种形式,最常见违法方式主要有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两种。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
(二)曾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在期限届满或许可合同提前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虽然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超越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知道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仍进行销售;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仍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正规产品的进价和质量,或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进行销售。

合规建设指引

考虑企业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案件背后反映的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根源问题,提出以下合规建设建议。

一、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成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部门或设立合规专员,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各部门设立合规联络员。合规联络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合规信息收集和报送,全力配合落实合规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对合规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反馈和整改落实。

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管理层应当履行必要的合规管理职责,保障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各项资源,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二、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制度。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制度,将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作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发现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点并进行整改。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监督制度。建立与企业运行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保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知识产权合规目标的实现。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举报制度。企业应建立多途径内部举报和外部投诉制度,保证合规管理部门与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得举报信息,按照规定对举报投诉线索调查并分别处置。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制度。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培训,对全体在职人员分层级进行常态化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及考核,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企业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知识产权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机制。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全流程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避免侵权风险。如企业在生产研发时,应定期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认涉及产品的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归属,主动查询有无在先权利冲突等;在承揽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等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好进货管理工作,对供方信息、进货单据等信息资料进行统一留存,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确保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等知识产权标志,建立出入库清单制度,对产品出入库进行全流程监控。

建立合作方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企业应做好合作方知识产权调查,结合行业实时动态和合作方经营状况,综合研判合作风险。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整改台账。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整改台账,针对排查出的知识产权风险隐患,合规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报告并开展风险研判,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和应对。

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企业应通过建立完善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将权利客体以法定形式固定,注重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开发成果的权属界定。

建立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制度。企业应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质押、转让、许可、投资的备案、审查、监控等工作程序,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机制。企业可以多渠道监控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并进行信息收集和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 年)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典型案例

案例:上海 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 J 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 公司”)注册成立于 2016 年 1 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 3 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员工 2000 余人,年纳税总额 1 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8 月,上海 T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 公司”)与 J 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 J 公司为 T 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 T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 T 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 560 万余元。2020 年 9 月 11 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 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 700 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 年 12 月 14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 J 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开展合规试点。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J 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认识淡薄,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鉴于 J 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了 T 公司的损失,且该公司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考虑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有必要启动跨区域合规考察。

二是三级联动,开启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绿色通道”。2021 年 4 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明确委托事项及各方职责,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由秀洲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

三是有的放矢,确保合规计划“治标更治本”。浦东新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善情况,向 J 公司制发《合规风险告知书》,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及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引导 J 公司作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政策性和程序性规定,从责任分配、培训方案到奖惩制度,确保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督促企业对合规计划涉及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等主题进行分解,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J 公司制定了包括制定合规章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政策体系、打造合规程序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的递进式合规计划,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扎实推进。

四是找准定位,动态衔接实现异地监管“客观有效”。监督考察期间,第三方组织通过问询谈话、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帮助企业梳理合规、风控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专项整改措施。根据第三方组织建议,J 公司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公司章程,强化管理职责,先后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多项合规专项制度,设立合规专岗,实行管理、销售分离,建立合规举报途径,连续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外聘合规专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全面体检,并且每半个月提交一次阶段性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合规阶段性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为确保异地合规监管的有效性,制作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组成、合规计划执行、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申诉控告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五是充分评估,确保监督考察及处理结果“公平公正”。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经过合规管理,J 公司提升合规意识,完善组织架构,设立合规专岗,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制度指引,强化流程管理,健全风控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完成了从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到合规政策制定,从合规程序完善到合规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整改,评定 J 公司合规整改合格。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评议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充分论证。2021 年9 月 10 日,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异地检察机关代表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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