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种相关方权益,促进草业发展。
2. 草种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
3.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种管理工作。
4.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禁止侵占和破坏。
5.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经营、推广。
6. 主要草种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7.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8. 草种质量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9. 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10. 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1. 转基因草品种相关活动还应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12. 采集、采挖、向境外提供以及从境外引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草种质资源,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3.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1984年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重要意义和影响:
1. 规范草种行业秩序,提高草种质量,保障草种安全。
2. 保护草种质资源,促进草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维护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健康发展。
4. 强化草种质量监管,打击假劣草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5. 规范草种进出口管理,防止有害生物传播,保护国内草种产业。
企事业单位在草种管理办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依法申请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活动。
2. 义务:遵守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草种质量,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接受监督检查。
3. 合规红线:禁止无证生产、经营草种,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禁止非法进出口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