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营业性演出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 强调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 规定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4. 对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5. 明确了营业性演出的规范,包括演出申请、审批、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6. 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7.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取缔、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8. 明确了募捐义演的收入管理规定,要求除必要成本外全部交付受捐单位。
9. 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新法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加强了对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企事业单位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 依法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遵守演出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
3. 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演出提供场地。
4. 落实演出现场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5. 依法纳税,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6. 募捐义演收入除必要成本外全部交付受捐单位。
企事业单位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2. 在符合规定条件下邀请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
3. 依法获得政府对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补助和支持。
合规红线:
1. 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2. 不得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3. 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4. 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5. 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6. 不得违反演出安全、消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