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解读

解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审查和批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职权。 

 3.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6.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任免: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7. 人民政府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该法规对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了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工作程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了地方政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企事业单位在该法规下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企事业单位享有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触及的合规红线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 新法的变化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和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地方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关标准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