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兽药管理目的: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
2.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 管理体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4. 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5. 鼓励研制新兽药,保护研制者合法权益。
6.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相应许可证。
7.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8. 进口兽药需经注册,出口兽药需提供证明文件。
9.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
10.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11. 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2. 明确兽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和2016年进行了修订。新法主要变化包括: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企事业单位在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兽药管理法规,取得相应许可证。
2. 按照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3.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4. 及时报告兽药不良反应。
合规红线:
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