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原则。
2.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
3. 无线电频率使用需取得许可,商用无线电频率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4.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需符合相关条件。
5. 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6. 无线电频率协调的涉外事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与国际组织或国家、地区协调处理。
7.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
8.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条例加强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变化内容:
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对1993年发布的条例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完善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制度,强化了无线电台(站)管理,增加了涉外无线电管理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需取得许可,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权利: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受到有害干扰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
合规红线:
1.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
3.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4. 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5.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6.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电波监测,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