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解读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明确了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程序,强调制定规章应遵循立法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点内容包括:
1. 规章制定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立法原则和上位法规定,不得违法设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范。
2. 规章立项应说明必要性、主要问题和制度,由法制机构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计划并公布。
3. 规章起草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重大事项应论证咨询、举行听证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意见。
4. 法制机构统一审查规章送审稿,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把关。
5. 规章经部务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或地方政府首长签署公布。
6. 规章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
7. 规章应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或不符合上位法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该条例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规章制定程序,提高了规章质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在规章制定中,应履行配合调研、提出意见等义务,享有参与听证、反映诉求的权利。同时,应严格遵守规章规定,不得违反规章设定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范,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