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核心内容和重点条款如下:
1. 立法目的: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外交政策:
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
3. 反制措施:
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中国有权采取反制措施。
4. 反制清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5. 反制措施具体内容:
包括不予签发签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禁止限制交易合作等。
6. 反制措施的调整:
根据情形变化,可暂停、变更或取消反制措施。
7. 反制措施的公布:
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命令公布。
8. 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设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9. 组织和个人义务:
境内组织和个人应执行反制措施,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
10. 法律责任:
不执行、不配合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我国采取反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反制外国干涉,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对境内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反制措施,不得与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进行交易合作,否则将触及合规红线,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企事业单位也享有合法权益不受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