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的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籍及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的安全监督,不包括军事、渔业和体育船舶。
2. 监管原则:
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原则,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3. 船舶进出港报告:
规定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强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信息,建立质量档案,并公开评定结果。
5. 安全监督:
包括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明确了监督目标选择标准和监督内容。
6.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规定了发现缺陷的处理意见和程序。
7. 船舶安全责任:
明确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主体的安全责任。
8.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于:
- 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 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 强化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相比,新法的变化内容包括:
- 更新了船舶安全监督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 强化了船舶进出港报告和综合质量管理的要求。
- 明确了安全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 加强了对船舶安全缺陷处理的规定。
- 明确了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主体的安全责任。
- 规定了更详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 遵守船舶安全监督规定,如实报告进出港信息。
- 建立和维护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 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 及时纠正船舶安全缺陷。
企事业单位享受的权利包括:
- 通过信息平台获取船舶相关信息。
- 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 在境外发生事故时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协助。
合规红线包括:
- 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 不得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保存自查记录。
- 不得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 不得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超重的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