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 》解读

解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的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籍及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的安全监督,不包括军事、渔业和体育船舶。 


2. 监管原则:

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原则,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3. 船舶进出港报告:

规定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强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信息,建立质量档案,并公开评定结果。 


5. 安全监督:

包括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明确了监督目标选择标准和监督内容。 


6.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规定了发现缺陷的处理意见和程序。 


7. 船舶安全责任:

明确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主体的安全责任。 


8.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于: 

- 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 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 强化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相比,新法的变化内容包括: 

- 更新了船舶安全监督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 强化了船舶进出港报告和综合质量管理的要求。 

- 明确了安全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 加强了对船舶安全缺陷处理的规定。 

- 明确了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主体的安全责任。 

- 规定了更详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 遵守船舶安全监督规定,如实报告进出港信息。 

- 建立和维护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 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 及时纠正船舶安全缺陷。 


 企事业单位享受的权利包括: 

- 通过信息平台获取船舶相关信息。 

- 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 在境外发生事故时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协助。 


 合规红线包括: 

- 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 不得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保存自查记录。 

- 不得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 不得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超重的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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