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条目合并1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变化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变化
三、其他变化情况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减少了187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了5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3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有关事项说明
1.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 《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3.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