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以旧换新链条,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
资源回收企业不再担心缺“第一张发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反向开票”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程序后,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据介绍,通常情况下,发票应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反向开票”,即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意义何在?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资源回收企业由于缺少“第一张发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4月29日,重庆佳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向出售废钢的个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这张发票按规定入账;5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的孟先生将25.83吨废钢铁卖给山东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收到该公司开具的山东省首单“反向开票”……税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
为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反向开票”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例如,吉林省税务局建立“反向开票”纳税人认定台账、“反向开票”发票开具台账,以掌握全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情况;省市两级税务部门在功能上线初期按周统计发票开具情况,防范虚开风险。广东省税务局实行“收购者+出售者”双核查,充分利用合同、台账、凭证、资金以及物流等相关信息,通过核实抽查企业享受条件、业务真实性等方式,帮助资源回收企业及时排除“反向开票”各个环节的税收风险。
各地税务部门还打出“分类宣传+精准辅导”组合拳,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在浙江省宁波市,当地税务部门在“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开设“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专栏,围绕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推出系列图解作品,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政策要点与涉税实务操作。“对公司来说,‘反向开票’是一场‘及时雨’,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源回收行业的取票难题。”宁波特力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秋妍说。
业内人士分析,在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反向开票”能够解决传统交易中由于回收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票据而给下游厂家带来的增值税抵扣问题,进而激励更多企业加入资源回收链条。
“收旧”更便利,“换新”才更有动力。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表示,税务部门将运用好政策工具,通过“反向开票”促进上下游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强有力支撑,持续增强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记者 汪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