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简称《目录》),新调整的《目录》将于2003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此,我们专题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苏金生局长。
记者:4月1日,新调整的《目录》开始施行。请您先介绍一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与电信条例的关系?在电信市场竞争以及政府监管中,《目录》有怎样的作用?
苏局长:作为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电信管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简称《电信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分类管理,因此,《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是电信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展市场监管的依据,同时也是电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
对电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时也符合我国对不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于开办不同种类的电信业务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是不同的,如在网络、资金、人员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有些业务还需要频率、码号等稀缺资源,所以对不同电信业务的经营条件和管理要求也是不同的。表现在: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涉及有限电信资源的电信业务与不涉及有限电信资源的电信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也是不同的等等。
将在4月1日实施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目录的重新调整,该目录不仅是对业务的分类,而且对每种业务作出了界定。我们认为,该《目录》的颁布和实施符合电信市场发展规律,为电信业务经营拓展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繁荣业务,推动市场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监管和业务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
记者:据了解,在本次调整前,国家已先后颁布、执行过两个版本的《目录》,请您介绍一下这次《目录》调整的背景及意义。此外,本次调整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苏局长:本次调整是《目录》作为《电信条例》附录颁布后所作的第二次调整。2000年9月,《电信条例》正式颁布时,《目录》作为其附件同时颁布实施。《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据此,信息产业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于2001年6月对目录进行了第一次局部调整并重新公布。目前正在执行的《目录》即为2001年6月的修订版。
实践证明,前两个版本《目录》的颁布和实施是适应当时的形势发展和电信市场实际情况的,对于依法规制、分类管理、政府引导、规范市场、促进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电信事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多运营商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电信技术和市场发展以及监管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更好适应这种新形势的要求,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增强可操作性,信息产业部从2002年8月开始组织力量着手修订《目录》。在现行的2001年6月修订的《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广泛征求了专家、各地通信管理局的意见,最后形成了新的《目录》。
本次目录调整的原则是,力求使调整后的目录“宏观全面、科学准确、方便管理、适应发展、易于操作”。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目录》重新调整,努力做到对电信业务的日常管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
记者:本次调整的《目录》与原《目录》有哪些不同?主要的调整特点是什么?
苏局长: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市场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承诺表的要求,在2001年6月修订版《目录》的基础上,对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做了调整和必要的增补,以便更好地适应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开放电信业务市场的要求,且使其在电信业务分类管理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从而有针对性地处理好各类业务发展、经营中出现的业务界定、归类、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本次《目录》调整前后的主要变化包括:
1.2001年6月修订版的《目录》只公布了电信业务的具体名称,而新调整的《目录》除包括业务名称外,还对每一个业务给出详细的业务界定,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对该业务进行了定义和要求,从而为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需共同遵守的业务管理规定。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操作性更强,便于运营商申请和管理者执行,同时增加了电信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根据《电信条例》,继续保留原《目录》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的整体架构。同时,为了适应未来全业务公司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向基础运营商提供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新《目录》根据是否涉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市场规模和网络资源等因素,将基础电信业务分成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中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涉及需要建设全国性的网络设施,影响用户范围广,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相应采取适度竞争、有效控制的严格管理政策,以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保持基础设施运行平稳、协调发展;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对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相对小些,因此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电信资源有效配置等因素,能够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此外,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同时根据业务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等考虑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中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规模经济效益性不十分明显、对市场影响不大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从而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促进发展。
3.为保持现行的业务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原《目录》中规定的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的一些业务现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新《目录》中仍规定这些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同时,根据市场需要,增加“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和“网络托管业务”等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也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这样既可保持目录分类更为合理,又可兼顾业务自身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
4.我国入世承诺中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名称与新《目录》中不一致时,在新《目录》中以对应标注的形式加以说明。
记者:新《目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苏局长:新《目录》颁布实施后,可能会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如何贯彻落实好新《目录》,使新《目录》的有关开放政策出台后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电信管理局将于近期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宣贯,并提出明确要求,认真抓好新《目录》的落实工作。二是如何认真解决新证与旧证之间的过渡和衔接问题。新《目录》生效后,已发证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发证机关采取的处理原则是:“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且逐步过渡。”也就是说,已发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原则上不需立即重新换证;但经营者可以利用许可证年检的机会向发证机关提出按新《目录》开展业务的申请,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这样估计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新旧证之间的平稳过渡。
我们相信,新《目录》的颁布和实施,一定会进一步增强政府电信监管工作的透明性,引导电信市场的有序竞争和繁荣发展,为我国电信事业的继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