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9
、
“
五缓、四减、三补贴
”
的援企稳岗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号
)文件
,通称为“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
、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2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3
、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4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主要措施包括:
1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2
、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
部
发布的
《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两项关键工程和四项行动计划。其中,《创办小企业计划》将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新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立和发展,扩大就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强化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素质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2
、深化创业服务。依托现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指导与策划,以及登记注册、会计(税务)、劳保、外贸、法律等代理服务。
3
、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利用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
3000
个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创业场地和服务设备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4
、建立和健全创业辅导服务队伍。通过定期举办创业辅导师培训,形成一支专业创业辅导服务队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2010年5月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启动实施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
2、对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3、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4、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1
〕
16
号)文件规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15%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
50%
的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此外,
2012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
64
号)文件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
64
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