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多年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专项行政法规形式确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确保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法可依。《条例》的出台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的立法回应,同时也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出台之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门规章来进行。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相较于前述部门规章,《条例》属于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在制度内容方面则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规章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目标承诺和工作部署,围绕有效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工作重点,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宣示碳达峰碳中和国家目标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既是国家层面作出的重大宣示,是主动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大国责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将碳达峰碳中和明确写入《条例》,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宣示碳达峰碳中和国家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目标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一体规定,实现立法价值目标的统一。
二、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通过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体现我国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参与全世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由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现状、自然资源状况和工业化阶段特征,还需要将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因此,在《条例》中确立碳排放权交易要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一方面,可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在制定并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过程中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另一方面,可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
三、明确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作出规范
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管理问题,《条例》在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义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竺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