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及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何部门决定?

解读法规:
解读专家: 解读日期: (2002-01-0
答:《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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