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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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家: 解读日期: 2023-01-06

日前,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在气象科技活动中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科技人员围绕事业发展关键技术进行潜心研究,促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办法》,将如何通过评价机制破题气象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等问题。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活动的指挥棒,对科技事业发展至关重要。其导向指向、指标设计、方法程序等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科技人员能否潜心科研,影响到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就科技评价作了重要指示。2021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围绕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作出明确工作安排部署。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事业,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的作用更加显著。当前,气象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发挥不够,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气象科技成果对于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需要更加强调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气象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中国气象局制定《办法》等举措的初衷与目标,就是引导科技人员致力于核心技术突破,促进气象科技创新与气象业务服务更加紧密结合,提升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业务服务的能力,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针对气象科技工作特点,对评价管理、评价方法和指标、评价专家、评价流程、结果运用等都进行了明确说明,规范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有助于科学、规范开展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办法》解决的“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关键问题

《办法》直面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的堵点、难点,把“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作为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问题的破题之举,围绕四个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针对“评什么”的问题,《办法》明确对气象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就是要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转却反映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

针对“怎么评”的问题,《办法》明确要针对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如针对基础研究类成果,采用同行评议方式,评价其科学价值;而针对应用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则采用用户评价方式,主要评价其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表现在指标上就是成果的技术水平和转化应用绩效。从而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针对“谁来评”的问题,《办法》特别强调了要更好地发挥气象科技主管机构的作用。按照科技成果“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原则,气象部门是气象科技成果的最终使用方,因此理应在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针对“怎么用”的问题,《办法》将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与成果登记、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奖励推荐以及科技人才评价相结合,一方面强调了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结论对气象业务服务转化应用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评价结论对科技人才评价的标尺作用。

三、《办法》如何落实落地

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部署,通过几年的努力,气象部门基本建立了气象科技成果研发-认定-评价-登记-中试-转化应用-奖励激励等全链条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导向深入人心,破“四唯”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在管理文件上已实现破除“四唯”,但“破”后拿什么评仍是评价主体面临的难题。科研人员也呼吁破“四唯”后应尽快确立更科学、更公平的评价标准和方式。

《办法》在科技成果评价中就统筹破“四唯”和“立新标”上提出指导措施,也就是评价结果与成果业务转化应用相关联。对于评价中发现的优秀成果,形成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在推进其知识产权保护、业务转化应用、科技奖励推荐、人才评价中统筹考虑评价结论,把评价结果树立为新的标尺,在这个基础上,对科研人员实行奖励激励,进而激发其创造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气象事业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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