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实施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提出长江保护修复主要目标,作出总体部署,为“十四五”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行动指南。《行动方案》强调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长江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农业农村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牵头成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和部际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会同沿江省(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禁捕退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既定目标。
一、深刻认识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提供了根本遵循。
长江是世界第三、亚洲第一大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拥有水生生物4300多种,其中鱼类400多种,特有鱼类170多种,生态地位特殊,保护意义重大。但是,长期以来,受多种高强度人类活动影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水生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根据近5年调查监测结果,历史上有分布、现在难以采集到的鱼类总数达到了135种,接近长江鱼类总数的三分之一。经济鱼类由上世纪中期的50种下降到现在的20种。四大家鱼卵苗发生量比上世纪50年代下降了90%,产卵量由1200亿尾降至不足10亿尾。二是旗舰物种濒危程度明显加剧。公众熟知的“水中大熊猫”白鱀豚已经功能性灭绝。2022年7月21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宣布白鲟灭绝。我们常说的“微笑天使”长江江豚2017年普查结果仅有1012头,只有大熊猫数量的一半左右。三是渔获物产量持续降低。建国初期,长江干流的渔业捕捞产量约45万吨。禁捕前,虽然捕捞手段不断提升,并持续开展大规模的增殖放流,但长江干流和两湖的渔业捕捞量仍下降到不足10万吨,其中大型经济鱼类数量锐减。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差,渔民越捕越穷,渔民变成了“虾民”。
原农业部自2002年就开始实行春季禁渔期制度,2016年又延长了禁渔期时长,扩大了禁渔区范围。这种禁渔方式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禁渔期一结束,渔业资源很快又被捕捞殆尽,禁渔效果不尽如意。2017年原农业部推动在长江的一级支流赤水河开始试行常年禁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总的来看,影响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拦河筑坝、水域污染、挖砂采石、航道整治等都对特定范围特定物种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毫无疑问过度捕捞的影响是最为直接也是非常显著的。因此,实施长江重点流域禁渔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措施、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根据中央部署,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行10年禁渔。
二、深入理解长江禁渔十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长江禁渔十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从生物增长规律看,主要是考虑“四大家鱼”(青、草、鲢、鳙)等长江常见鱼类,通常需要生长3—4年才能繁殖,连续禁渔10年,它们将有2至3个以上世代的繁衍,种群数量可显著增加,水生生物资源将得到比较明显的恢复。
二是从渔业转型升级看,通过补偿补助、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禁捕水域涉及的11.1万渔船、23.1万渔民,实现了应退尽退。这些渔民大部分50岁以上,实行10年禁渔,通过政策从根本上破解了千家万户竞争性捕捞的“公地悲剧”,将为重构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度提供重要窗口期。
三是从生态系统保护看,以空前严格的措施实施禁渔,关乎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南通考察调研时指出:“长江‘十年禁渔’是一个战略性举措,主要还是为了恢复长江的生态。10年后我们再看效果。”因此,10年的禁渔期是一个暂定的时间安排,期满后还要根据资源生态恢复情况确定后续管理政策。
三、深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取得实效
农业农村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作为“十四五”期间重点工作任务,列入“保供、衔接、禁渔、建设、要害、改革”六个关键词,提出了“一年起好步、管得住,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总体思路,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沿江省(市)共同努力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较为顺利,基本实现了应帮尽帮、应保尽保;加强禁渔执法,严抓严管,初步遏制了非法捕捞案件高发频发态势,长江十年禁渔秩序平稳。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政策框架体系基本健全。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三个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了退捕渔民身份认定、船网工具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养老保险补贴、转产就业帮扶等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措施。农业农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三年强基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等,健全了政策制度体系,细化了重点工作安排。
二是推进安置保障,退捕渔民生计总体改善。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中央和地方累计落实补偿补助资金267.64亿元,有力保障了禁捕退捕资金需求。沿江有退捕任务的10个省(市)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16.2万名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实现应帮尽帮;符合条件的22.1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有42479名退捕渔民领取养老金,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多方面反映的情况,退捕渔民就业稳定性不断提高,对安置保障工作总体满意。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长江禁捕秩序总体平稳。2022年上半年,各地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警力)107.71万人次,保持执法力度不减,共查处(破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政和刑事案件12371起,同比增长26.56%。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长24.94%,刑事案件同比增长30.56%,保持了强大威慑力。
通过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等系列措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量急剧下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调查显示,2017年赤水河率先试点全面禁捕后,赤水河鱼类资源量增加了近1倍,特有鱼类早期资源种数由禁捕前的32种上升至37种。2018年专项(特许)捕捞取消后,2020年和2021年鄱阳湖刀鲚的资源量增加了数倍,2021年监测到刀鲚已溯河洄游至历史上限洞庭湖水域,多年未见的鳤鱼在长江中游再次出现。在南京、武汉等长江干流江段,长江江豚出现频率显著增加,部分水域长江江豚单个聚集群体达到60多头,由此表明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呈现逐步恢复向好趋势。
作者: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马毅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