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加强烟花爆竹节后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2/12 颁布日期: 2009/02/12
颁布机构: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2/12
颁布日期: 2009/02/1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加强烟花爆竹节后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 (供销厅经字[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2009年春节期间,各地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形势总体基本稳定。为持续不断地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同时为进一步掌握了解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节后烟花爆竹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在春节过后,各禁限地供销合作社要及时指导督促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做好烟花爆竹产品的回收工作,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和零售网点安全监管   春节后一段时间,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和零售点燃烧爆竹事故的多发时期。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的监管,要严禁超规模、超品种范围以及超量储存,要严格按照产品堆放和高度要求分类存放,并要做到包装完好、整件堆放。   三、做好非禁限地区烟花爆竹的日常安全经营管理   对非禁限地区供销合作社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要坚持日常安全制度的监管。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和整改,对由于各种原因已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要求的网点应坚决撤点停业,重新调整布局。   四、相关要求   请各地供销合作社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系统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情况调查表报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市场建设处。并将此通知及时转发给所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2、《供销合作社系统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情况调查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2:   供销合作社系统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销售总额   (万元) 批  发 零   售 去年同期销售总额万元) 同比   增减比例 安全事故 备注 企业   个数 销售额   (万元) 连锁   企业   个数 销售额   (万元) 起数 财产   损失   (万元) 伤亡   人数 事故单位                                                                             注:1、此表统计的时限为2009年1月1日-2月9日;   2、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将此表汇总后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电话(传真):010-66050792,电子邮箱:zhaoweiquan@chinacoop.gov.cn ;   4、该表可从总社网站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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