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4/12/09 |
颁布日期: |
1994/12/09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4/12/09 |
颁布日期: |
1994/12/0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冬以来,吉林、辽宁、新疆等地连续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伤亡数百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危害,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抓好安全防火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项一项地督促落实。
二、各地要立即认真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范标准,逐个检查并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查封或关闭。对置若罔闻者,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监督。对各类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严格防火审核。各部门、各行业都要高度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摆到应有位置,依法履行责任。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火知识,时刻警惕发生火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四、依法严惩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已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认真逐起查清原因,追究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