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0/01/24 | 颁布日期: | 2000/01/24 | 
            
          
         
        
          
            
              
                | 颁布机构: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0/01/24 | 
              
              	| 颁布日期: | 2000/01/24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O〕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总的要求2O00年底完成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各地要结合地方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利于上述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搞好培训。要组织从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相关法规,学习登记管理的业务知识,提高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三、实施登记。已进行登记试点的省、直辖市,可结合年检进行换证。尚未进行登记的省、自治区,一般应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各省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向中央编办写出工作报告。
  四、做好宣传。要让事业单位充分了解实施登记管理对于适应市场经济、保障其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明确登记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及其自身在登记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提高登记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领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关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精心组织、逐步推进。要加强沟通,在实施登记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