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01/01 |
颁布日期: |
1999/12/01 |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01/01 |
颁布日期: |
1999/12/01 |
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常住户口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含区县)的城镇无业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为本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五条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计划、工商、财政、民政、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正式工、合同制工、有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九条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残疾人,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本单位职工亲属是残疾人的可优先安排招聘。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兴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计算为兴办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条残疾人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依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置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不得虐待和歧视残疾人。
第十一条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的标准:(1)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正式录用手续完备;(3)享有与本单位非残疾职工同等福利待遇;(4)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岗位条件限制或人员编制等原因,不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或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每年按应安置残疾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标准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数缴纳。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承办。
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驻宜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级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并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本辖区内区县及以下所属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和期限,并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代扣部门应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保障金解缴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按四川省财政厅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向暂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或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按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银行帐户,或直接到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按实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5%,上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于当年12月底前由单位向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又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或不足金额5‰滞纳金。
第十六条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义;
(四)奖励超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五)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少报在职职工总数、未经批准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缴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对于拒不按规定缴纳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