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1/07/13 |
颁布日期: |
1991/07/13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1/07/13 |
颁布日期: |
1991/07/13 |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委发[1991]23号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级各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印发你们。根据此通知精神,对我省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二、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三、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四、工作人员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五、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七、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1986年3月28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