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4/03/16 |
颁布日期: |
1994/03/1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4/03/16 |
颁布日期: |
1994/03/16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3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
(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十位委员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款修改为:“劳务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二、第二款修改为:“工作性质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的劳务工,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可适当调整。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四十四小时为限。”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