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在我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9/05/14 |
颁布日期: |
1999/05/14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9/05/14 |
颁布日期: |
1999/05/1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关于在我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1999]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劳动厅《关于在我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在我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
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1998]10号),作出了“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缓解我省的就业压力,延缓新生劳动力进人就业岗位的时间;有利于调整就业结构,改善因劳动者素质偏低而造成的结构性失业;有利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高劳动者素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为改革的不断深人奠定基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1999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工作部署,现就我省从1999年开始普遍实行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实施这一制度的领导,并把它列人重要工作日程。全省各级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做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内容和重要性,争取得到广泛支持。
二、开展职业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适合参加这一制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并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对这些人员免试招收入学,根据市场需求和专业(工种)情况,进行1至3年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要通过职业培训机构的生产实习基地,开展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活动。对培训期满人员,通过专业理论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实行就业准人,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就业前或者上岗前须经过职业培训的规定精神,凡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预备制度的相关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就业;同时,对国家和我省劳动部门已颁布实行就业准人控制的工种,就业或上岗人员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未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优先从经过培训的人员。中选择。劳动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推荐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人监察范围,对未执行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加强市场调节,提供就业服务。对通过劳动预备制度的相关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各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实行创业式就业和自谋职业,并帮助他们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在他们办理档案存放、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实行扶持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投入部分可利用现有就业经费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用人单位应根据培训的需要,支付一定的用人培训费,所需费用,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个人应根据《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培训费。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职业培训机构的生产实习基地,应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所需资金。能源。场地等,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川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