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工集团等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4/08/11 |
颁布日期: |
2004/08/1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4/08/11 |
颁布日期: |
2004/08/11 |
渝府〔2004〕20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工集团等企业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顺利推进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和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从1998年起,市政府先后批准了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改制组建为企业集团,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集团公司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特别是转制到集团公司工作的原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至今尚未建立,从而影响了转制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发展。为了促进企业尽快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建工集团、物资集团、农工商集团和水务集团等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工集团、物资集团、农工商集团和水务集团等企业,应自工商登记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改制组建时的转制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由企业一次性补缴所需的个人账户资金。企业补缴的个人账户资金,有开办费的在开办费中列支,没有开办费的由改制前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上述有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可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三、市政府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