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0/01/01 |
颁布日期: |
2000/01/01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0/01/01 |
颁布日期: |
2000/01/01 |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社保局,舟山、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部属驻杭单位: 《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扩大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也反映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政策不够明确,操作不够具体,容易引起误解和纠纷。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实施办法》第二条中的“所有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等企业,也包括乡镇、私营企业。上述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各地应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即使目前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和工伤评残工作,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障因工伤亡职工的各项工伤待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是否适用《实施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关于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问题 (一)工伤护理费 《实施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工伤,原已享受工伤护理费的因工致残职工,现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仍需护理的,其工伤护理费按重新评定的护理等级,分别以当地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实施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因工致残职工,其工伤护理费从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护理等级的次月起,分别按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工伤护理费实行定期调整方法。享受工伤护理费的职工,其护理等级原则上每3-5年评定一次。不参加护理等级评定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发工伤护理待遇。 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企业自行支付。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实施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即配偶每月按当地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地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施办法》施行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发给,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和支付渠道与工伤护理费的调整办法和支付渠道一致。 三、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待遇实行补差的办法。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足;交通事故赔偿已作处理的部分,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重复支付相关待遇。 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工伤职工获得赔偿前,其生活津贴和医疗费等两项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分别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企业垫付;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经司法等有关部门证明,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关于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后的待遇如何作一次性处理问题 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企业实习工伤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视伤亡的不同情况,按下列待遇作一次性处理: (一)医疗费按照受伤当时初次治疗终结前所发生的医疗医疗费用(含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全额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一级至十级的不同等级,发给24至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直至十级为6个月。 (三)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一级至四级的不同等级,分别按90%-75%的不同比例,一次性计发10周年。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30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丧葬补助金按照2000元的标准发给。 上述第(二)、(三)、(四)项费用均以伤亡事故发生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