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日期: 2003/08/06 颁布日期: 2003/08/06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日期: 2003/08/06
颁布日期: 2003/08/06

关于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99号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甬鄞劳社〔200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因此,若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童工,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劳动者出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但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结清工资,清退童工,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规定,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