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12/17 颁布日期: 2008/02/15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12/17
颁布日期: 2008/02/15

法规正文: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确保每年的休假率达到90%以上,每个工作人员休假天数达到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50%以上。   二、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处室(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在规定年度内安排休假。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三、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鉴于2008年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第一年,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2008年2月15日颁布,2008年可推迟到2009年6月底前补休。如确实无法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填写《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发放。200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在2009年第二季度末一次性发放。   五、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六、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内自行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   七、交流调动人员,应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情况的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现单位同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八、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九、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十、列入省直机关统发工资的单位,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其他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同时要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   附件: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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