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费率等标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6/07/01 | 颁布日期: | 2006/06/03 | 
            
          
         
        
          
            
              
                |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6/07/01 | 
              
              	| 颁布日期: | 2006/06/0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费率等标准的通知
 
澄政发〔2006〕70号                    2006年6月13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等标准予以明确:
  一、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我市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照无锡市区标准执行: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上述费率暂定一年,下次调整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督部门确定。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我市确定为6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