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2/01 颁布日期: 2008/02/01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2/01
颁布日期: 2008/02/01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合成、易燃易爆危化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危化品使用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从业条件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本意见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未进行专门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视为不合格。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危化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要严格市场准入,在企业设立安全审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严格标准,认真把关。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送达到危化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危化品使用企业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标签: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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